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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某慈善组织担任一项慈善信托的受托人,相关事项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慈善法》及有关政策规定。该慈善组织应当如何对慈善信托财产进行会计核算?(2026)

会计325 字约 2 分钟资料更新 2026-05-24

发文信息

  • 发文机关: 财政部
  • 发布日期: 2026-01-15
  • 生效日期: 2026-01-15
  • 时效性: 现行有效
  • 原文链接:财政部

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信托法》、《慈善信托管理办法》(银监发〔2017〕37号)等有关规定,受托人必须将慈善信托财产与其固有财产分别管理、分别记账,并将不同慈善信托的财产分别管理、分别记账。

如果某慈善组织担任一项慈善信托的受托人,其应当对该慈善信托财产单独建账,按照《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财会〔2024〕25号)进行会计核算。同时,根据《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第八十八条规定,该慈善组织应当在其会计报表附注中披露担任慈善信托的委托人和受托人的情况,包括参与的所有慈善信托的设立、变更、终止、信托事务处理和财产状况等。

资料说明

本页为公开资料的非官方归档,归档日期为 2026-07-02。 法规可能发生修订、废止或解释变化,正式使用前请以发布机关公布的原文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