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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某事业单位委托外单位研发的软件,应当如何进行会计处理?(2024)

会计205 字约 1 分钟资料更新 2026-04-20

发文信息

  • 发文机关: 财政部
  • 发布日期: 2024-12-12
  • 生效日期: 2024-12-12
  • 时效性: 现行有效
  • 原文链接:财政部

答:根据《政府会计制度——行政事业单位会计科目和报表》(财会〔2017〕25号)关于无形资产的相关规定,委托软件公司开发软件的,视同外购无形资产进行处理。该事业单位预付的开发费用,在软件开发完成交付使用前,应当通过“预付账款”科目进行核算。在软件开发完成交付使用时,单位应当按照确定的金额,借记“无形资产”科目,贷记“预付账款”等科目。

资料说明

本页为公开资料的非官方归档,归档日期为 2026-07-02。 法规可能发生修订、废止或解释变化,正式使用前请以发布机关公布的原文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