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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高等学校等事业单位在职人员发放的年终一次性绩效奖励、平时发放的课时费等纳入绩效工资范围的薪酬,在财务会计处理中应当通过“应付职工薪酬”科目核算,还是在发放时直接计入费用?(2022)

会计298 字约 1 分钟资料更新 2026-04-20

发文信息

  • 发文机关: 财政部
  • 发布日期: 2022-11-15
  • 生效日期: 2022-11-15
  • 时效性: 现行有效
  • 原文链接:财政部

答:根据《政府会计制度——行政事业单位会计科目和报表》(财会〔2017〕25号)规定,“应付职工薪酬”科目核算按照有关规定应付给职工(含长期聘用人员)及为职工支付的各种薪酬,包括基本工资、国家统一规定的津贴补贴、规范津贴补贴(绩效工资)、改革性补贴、社会保险费(如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费、职业年金、基本医疗保险费等)、住房公积金等。因此,年终一次性发放的绩效奖励、平时发放的课时费均属于绩效工资的范围,应通过“应付职工薪酬”科目核算。

资料说明

本页为公开资料的非官方归档,归档日期为 2026-07-02。 法规可能发生修订、废止或解释变化,正式使用前请以发布机关公布的原文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