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观
发文信息
发文机关:财政部
发布日期:2020-12-11
生效日期:2020-12-11
时效性:现行有效
原文链接:财政部
答:企业根据《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征收使用管理办法》(财税〔2015〕72号)的规定,应缴纳的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应当计入“管理费用”科目;企业超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或者为安排残疾人就业做出显著成绩,按规定收到的奖励,计入“其他收益”科目;企业未按规定缴纳残疾人就业保障金,按规定缴纳的滞纳金,计入“营业外支出”科目。
资料说明
本页为公开资料的非官方归档,归档日期为 2026-10-21。 法规可能发生修订、废止或解释变化,正式使用前请以发布机关公布的原文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