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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执行企业会计准则的企业应当如何对增值税期末留抵退税业务相关现金流量进行列示?(2022)

会计288 字约 1 分钟资料更新 2026-06-13

发文信息

  • 发文机关: 财政部
  • 发布日期: 2022-06-21
  • 生效日期: 2022-06-21
  • 时效性: 现行有效
  • 原文链接:财政部

答:执行企业会计准则的企业按照《关于进一步加大增值税期末留抵退税政策实施力度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2年第14号)等规定收到或缴回的增值税期末留抵退税相关现金流量,应当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31号——现金流量表》(财会〔2006〕3号)有关规定进行列示。企业收到或缴回留抵退税款项产生的现金流量,属于经营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应将收到的留抵退税款项有关现金流量在“收到的税费返还”项目列示,将缴回并继续按规定抵扣进项税额的留抵退税款项有关现金流量在“支付的各项税费”项目列示。

资料说明

本页为公开资料的非官方归档,归档日期为 2026-07-02。 法规可能发生修订、废止或解释变化,正式使用前请以发布机关公布的原文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