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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对于一项具有无追索权特征的金融资产,企业应当如何判断其合同现金流量是否符合仅为对本金和以未偿付本金金额为基础的利息的支付特征(以下简称本金加利息的合同现金流量特征)?(2026) ​

会计576 字约 2 分钟资料更新 2026-08-04

发文信息

  • 发文机关:财政部

  • 发布日期:2026-07-23

  • 生效日期:2026-07-23

  • 时效性:现行有效

  • 原文链接:财政部

答: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22号——金融工具确认和计量》和《企业会计准则解释第20号》,由于具有无追索权特征的金融资产所面临的主要风险取决于特定资产的业绩而非债务人的信用风险,因而在判断其是否符合本金加利息的合同现金流量特征时,企业应当评估特定基础资产或其现金流量与该金融资产合同现金流量之间的联系(即穿透),并考虑该联系如何受债务人发行的次级债务或权益工具等其他合同安排的影响,相关次级债务或权益工具可能会吸收特定基础资产的现金流短缺风险。如果金融资产的合同条款产生了其他现金流量或以一种与代表本金和利息的支付不一致的方式限制了现金流量,则该金融资产不符合本金加利息的合同现金流量特征。在进行前述评估时,企业应穿透至特定基础资产的现金流量。

对于具有无追索权特征的金融资产,无论基础资产为金融资产还是非金融资产,均不会影响其合同现金流量评估。如果企业因无法了解具有无追索权特征的金融资产的特定基础资产的具体情况(如投资的具体组成、期限、条款等),因而无法对特定基础资产或其现金流量进行评估,则该情形下企业不能认定具有无追索权特征的相关金融资产符合本金加利息的合同现金流量特征。

资料说明

本页为公开资料的非官方归档,归档日期为 2026-10-21。 法规可能发生修订、废止或解释变化,正式使用前请以发布机关公布的原文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