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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根据《企业会计准则解释第20号》,当一种货币不可兑换为另一种货币时,企业可采用其他目的下的可观察汇率、可兑换性恢复后的首个汇率或其他估计方法对计量日的即期汇率进行估计。对于前述估计方法的选用是否有优先次序?(2026) ​

会计451 字约 2 分钟资料更新 2026-08-04

发文信息

  • 发文机关:财政部

  • 发布日期:2026-07-23

  • 生效日期:2026-07-23

  • 时效性:现行有效

  • 原文链接:财政部

答:根据《企业会计准则解释第20号》,当一种货币不可兑换为另一种货币时,企业应当对计量日的即期汇率进行估计,使其能够如实反映在当前主要经济状况下市场参与者在计量日进行的有序兑换交易所采用的汇率;在满足前述要求的情况下,企业可采用未经调整的可观察汇率(包括其他目的下的可观察汇率、可兑换性恢复后的首个汇率)或其他估计方法对计量日的即期汇率进行估计。对于前述估计方法的选择无优先次序要求,企业应当结合业务实际情况和所处经济环境等合理选择适当的方法,并确保依照该方法估计的即期汇率能够满足“如实反映在当前主要经济状况下市场参与者在计量日进行的有序兑换交易所采用的汇率”等要求。此外,企业还需根据《企业会计准则解释第20号》有关规定在附注中披露所采用的即期汇率及其估计过程的相关信息。

资料说明

本页为公开资料的非官方归档,归档日期为 2026-10-21。 法规可能发生修订、废止或解释变化,正式使用前请以发布机关公布的原文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