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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社会资本方执行《企业会计准则解释第14号》时,社会资本方在PPP项目建造期间发生的借款费用,应当如何进行会计处理和列报?(2021)

会计324 字约 2 分钟资料更新 2026-04-20

发文信息

答: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17号——借款费用》(财会〔2006〕3号)和《企业会计准则解释第14号》(财会〔2021〕1号)的相关规定,对于社会资本方将相关PPP项目资产的对价金额或确认的建造收入金额确认为无形资产的部分,相关借款费用满足资本化条件的,社会资本方应当将其予以资本化,计入“PPP借款支出”科目,期末,“PPP借款支出”科目的借方余额应在资产负债表“无形资产”项目中列报;待PPP项目资产达到预定可使用状态时,将计入“PPP借款支出”科目的金额结转至“无形资产”科目。除上述情形以外的其他借款费用,社会资本方应将其予以费用化,计入财务费用。

资料说明

本页为公开资料的非官方归档,归档日期为 2026-07-02。 法规可能发生修订、废止或解释变化,正式使用前请以发布机关公布的原文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