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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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信息
发文机关:财政部
发布日期:2021-03-02
生效日期:2021-03-02
时效性:现行有效
原文链接:财政部
答:根据《企业会计准则解释第4号》(财会〔2010〕15号),对于企业集团(由母公司和其全部子公司构成)内发生的股份支付交易,接受服务企业没有结算义务的,应当将该股份支付交易作为权益结算的股份支付处理。
因此,该国内企业应当将其员工享有的股权激励计划作为权益结算的股份支付处理。
资料说明
本页为公开资料的非官方归档,归档日期为 2026-10-21。 法规可能发生修订、废止或解释变化,正式使用前请以发布机关公布的原文为准。